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5]3号j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005】

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0%。’以上的销售数量均包括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和企业自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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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自治区地税局每年按照5%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申请征收经费,全部作为基层征收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但是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难易程度和地区的差异,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在拨付征收经费时,可各掌握1%的征收经费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征收宣传辅导费,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费,有关征管的办公费,专项检查费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应专款专用,每年由水利建设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由各级财装部门下拨。征收经费下拨和使用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下拨和使用的明细,经分管业务的局长同意后下拨和使用。区局将对征收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和不能足额下拔基层征收局的,区局将扣减下一年度的征收经费。第九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