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金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目录

1.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华软大厦用地的函

2.市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金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华软大厦用地的函》

3.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土地的请示

4.请示报告

5.立项的报告

6.汇总表及权属证明

7.地籍测量资料

8.土地登记委托书

9.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10.补充合同

11.执法档案

1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3.地籍调查表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五条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1000元;县(市)城区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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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财政厅、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2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鄂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