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市县级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单位,为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主动申报,填写《提成、附加费申报表》,按时足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政府性基金具体包括。拖拉机养路费、市县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市县工商部门留成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地区)县单位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市县土地部门留成的征地管理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市县政府性基金为计征依据,计征率分别为:
(一)企事业单位(不含定额征收业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
(二)定额征收业户(含临时经营业户)按本期(次)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
(三)银行、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0.4‰征收;
(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五)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级政府性基金按本期收入的3%征收;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应缴额以人民币计算。
(一)缴纳义务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即以纳税人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为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第六条
以下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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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