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的税务风险范文合集
1.纳税人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及“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
2011年,总局再次发文,对认定非正常户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2.如果还是不小心成了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同样是11年的02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跨区域风险管制。若本地(指厦门市)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是异地(指厦门市外)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地纳税人将在厦门地区受到以下限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向办税服务厅递交资料,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未结事项,办结所有未结事项后,予以解除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