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统一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逐笔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并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附表1)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

第五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收入×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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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