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银行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的日常管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更好地行使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关工作秩序

第一条为使机关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各部室工作协调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作息时间。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部室要指定专人登记,于次月初由部(室)、中心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作息时间变更,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县府办的要求,提出调整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条办公秩序。机关人员在办公时间不准办私事,不准高声喧哗,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吃零食、打瞌睡,不准在办公室下棋、打扑克,不准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

第四条办事规程。坚持层层负责制原则,要求按程序办事,实行部室员工对总经理(主任),总经理(主任)对分管行长,行长对董事长。部室负责人在职责、职权范围内要积极负责,不推诿、不拖延。部室负责人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行长报告。重要事项必须向行长报告或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

讨论。有关领导对部室负责人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需研究讨论的,答复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7天。

第五条基层有关请示事项的答复时间规定。综合管理部在收到支行(部)请示件后,要及时登记,并在领导阅示后及时送各部室办理。部室自收到请示件后一般应在5天内答复,最长不得超过10天。部室如果一时难以解决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答复的,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或电话向请示单位解释,不得无故擅自拖延。

第六条文件传阅规定。综合管理部收文后应进行收文登记,收文后先送行领导轮阅(急件可直接送分管领导阅示),然后将需要承办和落实的文件按行领导批阅意见送承办部室,由综合管理部做好登记和督办工作。各部室文件传阅应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返还办公室。传阅后应在传阅件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七条请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临时休息或不能按时到岗的必须向部室负责人请假,部室负责人必须向分管行长请假。机关工作人员无故离开工作岗位2天以上的,相关部室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第八条会务管理。会务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一)会务安排。行领导或部室负责人召开会议,必须提前通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会议的级别、大小和性质认真做好会务工作。

(二)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秩序,关闭手机或调整手机铃声为震动,做到不聊天、不抽烟。提前离开会场必须经行领导同意。

(三)会议室使用。会议室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总行大楼会议室包括三楼、四楼、五楼、六楼会议室。会议室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会场布置、安全、卫生及设备管理。

2.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会议定的环境卫生。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3.会议结束后,使用部门要及时关闭电灯、空调等,确保各种电器断电,并关闭门窗

第二章总行大楼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为加强总行大楼的安全管理,确保大楼优良的办公秩序,共同创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大楼维护。大楼日常维护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大楼安全管理由营运保障部负责。

第十一条大楼使用管理。大楼的使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营运保障部负责按排值班守卫人员。值班守卫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大楼安全。

(二)总行大厅大门、营业部大厅边门根据工作日作息开放,节假日统一关闭。节假日期间,营业部大厅安全守卫人员交接班须从营业部大厅正门出入。

(三)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下班后须离开大楼,如需加班务必及时到门卫登记,并要求开门办公。机关工作人员晚间、节假日进出大楼或辅楼必须从伸缩移门进出,并经值班人员登记。

(四)营业部营业终了后应关闭大门,如需加班必须经值班

人员登记,并从大厅边门进出,禁止从大门出入。

(五)不得将闲杂人员带入大楼,如有维修、施工等工作需要,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入,并由值班人员作好登记

(六)值班人员每日下班后对总行大楼进行巡查,必须检查大楼内楼道是否锁好门窗,关闭照明、切断电源。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员工车辆停放。总行员工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总行后院停车位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总行大门至营业部大门两边停车位日常管理由营运保障部负责

(二)总行后院停车位必须保证押运车辆、公务用车的停放

(三)总行后院车辆停放根据部室实际划分停车位,按统一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具体详见划分清单)。因停车位有限,其他员工车辆可停放于中心广场公共地下停车场。

(四)为确保客户车辆停车,员工一律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总行大门至营业部大门两边

第十三条大楼用电管理。大楼用电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楼内所有外用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维修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安装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不得自行外接电线、电话、网络等。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原则。所有

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切断电源。24小时用电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安全。

(四)为确保安全用电,各办公室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电器设备等要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大楼消防管理。大楼消防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总行大楼消防管理由营运保障部负责

(二)机关人员不得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总行

(三)机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动用、开启各类消防、电力设备,不得随意触摸楼内安全消防报警开关或按纽。

(四)营运保障部要组织各部门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五)营运保障部要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并要作好检查登记。对检查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分管行长,同时联系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

(六)营运保障部要组织各部门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各部门常规性的安全检查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月营运保障部组织全面检查2—3次,重点检查防火设施、防盗安全等,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及时整治,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三章机关清洁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为了搞好机关清洁卫生,使卫生工作制度化、经

常化,创造优美的机关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部室工作人员卫生职责范围及标准。

(一)范围。本部室各办公室。

(二)标准。桌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烟灰缸勤冲洗,无污垢;地面无纸屑、无痰迹、无烟蒂;门、窗及玻璃每季擦拭,保持干净明亮;沙发、座椅保持干净,无污迹异味;如有仓库,则物品摆放整齐,做到无鼠害、无虫害、无霉变。

第十七条卫生保洁员卫生职责范围及标准。

(一)范围。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办公室,五楼会议室、六楼会议室,30

2、40

2、502会议室,一至六楼楼梯、各楼层走廊、厕所,一楼大院、车库、办公楼沿街卫生包干区域等

(二)标准

1、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办公室。地面、桌子、立柜、茶几、沙发每天擦拭一次,纸篓垃圾及时清除,保持干净卫生;门窗玻璃每月擦洗一次,保持干净明亮。

2、五楼会议室、六楼会议室、30

2、40

2、502会议室。无会时桌椅、地面每天打扫一次,并摆放整齐,烟灰缸保持干净。有会时会后及时清扫,确保每次使用干净整洁;门窗玻璃每月擦洗一次,保持干净明亮;空调每月擦拭一次灰尘,保持清洁。

3、一至六楼楼梯、各楼层大厅、走廊、厕所。下班后或早上上班前擦拭楼层大厅、楼梯、走廊、厕所沙发等一次,每天上下午各巡视楼梯、走廊一遍,随时清理纸屑、烟蒂、痰迹,不得有灰尘、蜘蛛网,保持干净卫生;走廊玻璃每月擦洗一次,保持干净明亮。

4、厕所内物品摆放有序,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厕所垃圾

5、机关大院、车库每天打扫一次卫生,搞好院内花木的养护,保持花叶干净,花坛、花盆内无烟蒂、杂物

6、办公大楼外立面墙体,每年初清洗一次

第十八条值班门卫、协警、监控中心卫生职责范围及标准。

(一)范围。值班室、监控中心、办公楼大厅、辅楼办公室、值班室监控中心。

(二)标准。辅楼大厅办公室每天清扫,确保地面干净无灰尘、纸屑、烟蒂、痰迹,物品放置有序。门窗玻璃每月擦拭一次,保持干净明亮;大院自行车按规定停放整齐,严禁乱停乱放;保持室内干净卫生。

第十九条个人卫生。机关工作人员应注重仪容仪表,保持服饰整洁;要爱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烟头纸屑,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二十条实行垃圾袋装化。各部室应将日常垃圾装入垃圾袋,茶水烟蒂等倒入厕所旁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评比。综合管理部设卫生督查员一人(兼职),负责对各部室办公环境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保洁员、值班门卫、协警有关卫生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指导。

第四章食堂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食堂的统筹管理,营造优良的用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食堂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分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五条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进入食堂作业,必须做到仪容整洁,着统一工作衣帽,要讲究卫生,操作前必须洗手。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主动接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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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销毁,审计部派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十二条各部室必须定期组织对本部门保密情况的检查,发现有失密、散失等情况发生,应认真进行追查。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产生的后果和情节轻重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