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1]683号【发布日期】
2001-01-01【生效日期】
2001-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京地税地[2001]6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充分体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简化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修改完善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一、取消了部分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操作规程》取消了“防火、防爆、防毒安全防范用地和开山填海的土地、改造的废弃土地”两个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将其调整为由企业申报,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不再另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我市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操作规程》取消了《关于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二〔2000〕275号)中规定的审批手续,将其调整为由企业申报,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二、改革按年审批减免税的制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操作规程》规范、简化了以往的审批办法,将上述五种政策性免税按年审批调整为一次审批;将原按年固定时间办理审批调整为根据企业情况随时办理审批,企业在符合减免税政策期间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于因各种原因变更、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由纳税人按照规定恢复申报纳税。
《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化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政策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减免税审批事项
(一)房产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
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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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市局地方税管理处应在接到区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审批手续,特殊情况40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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