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外经贸部外贸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
答复”
江苏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请示》悉。经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部外资司,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被外资企业收购的生产企业原先投资设立的进出口公司的性质认定请参照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如果该进出口公司已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注销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如果该进出口公司仍为内资企业,可保留其进出口经营权。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为从网络采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使用,下载后请在24小时内删除。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QQ:1789260586 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