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所涉及的税种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基金)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范围。

第四条省局以下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机关;省地方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的支出预算;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从严审核,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呈报审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之后提出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提供虚假材料或未能全部提供有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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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由各地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的样式印制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