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
2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畅通举报渠道,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档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
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
3整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对明确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才去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明确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八)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确认申请和领取奖励的为举报者本人或举报者本人的合法委托人;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5第九条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9xxx市x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月日印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