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度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5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通过电话或信息网络办理纳税事宜(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引导或转交经办部门的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咨询或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被问及、接触的第一个业务受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首问责任制受理事项分业务受理和投诉受理。业务受理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辅导、政策咨询、减税免税、发票领购、发票代开等。投诉受理包括:窗口服务态度、税务人员执法情况、税务案件举报等与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所有投诉。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及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为纳税人着想,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七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咨询、投诉等事宜,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做好登记并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资料,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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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事项不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向纳税人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态度生硬,推诿不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