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农机化系统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682号【发布日期】

1990-12-18【生效日期】

1991-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二、对供销社系统销售汽油、润滑油收入和调拨再生资源收入,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