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农机化系统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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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名称:

文号:国税地字【1989】

第083号所属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日期:1989-08-14有效性: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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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七、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位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应照规定征收土地位用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