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残疾人的优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
鉴定残疾的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法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优惠工作的宣传检查和督办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城建、教育、民政、公安、司法、文化、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残疾人的优惠工作。
第五条凡本市境内的残疾人,必须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的社会救济。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城镇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农村的列入”五保”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由当地福利院收养。
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应当鼓励、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七条对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指肢残、聋哑、视残、智残,下同)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下同)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除明令不允许先征后退的外,采取先征后退全部已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办法予以照顾。
残疾人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达到35%未达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除明令不允许先征后退的外,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增值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企业,所获利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残疾人员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自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要求,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