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备案资料范文

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写要求:

(一)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二)自用房屋

1.产权证书号。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2.房屋坐落。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填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

4.免税原值。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减免。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

4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

5.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70*1.2%。

(三)出租房屋

1.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填写要求同上。

2.年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是指租赁期内每张房产证出租房屋的年租金收入,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金作为年租金收入。

3、税率。3%的税率仅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于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住房适用4%的税率,对于其他类别的房屋出租适用12%税率。

4.出租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5.承租人证件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承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承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

(四)承租房屋

1.出租人证件名称、出租人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及其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号码。

2.租赁合同号码。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号码。未备案的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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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仅指按规定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租用集体土地的纳税人。租用国有土地的无需填写。

13、承租用途。是指居住、商业、办公、工业、餐饮、旅馆、娱乐、其他服务、特殊用房(交通、医院、学校、博物馆、教堂、寺院等)。

14、年应纳税额合计。填写自用土地和出租土地、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