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2009]28号【发布日期】

2009-03-11【生效日期】

2009-03-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

(财税[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发布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部署,主动与国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抓好落实,各项贯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发布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情况

(一)已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

截至2009年2月中旬,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和新疆等22个省(区、市)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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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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