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宣城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电来访时,被询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为相关人员提供准确答复或引导办理,履行接待、引导、释疑、解惑、跟踪办理等职责。

第七条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人应立即接办,认真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相关人员办理所受理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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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对各基层税务分局、稽查局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宣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