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10-30)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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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30市税三字[1989]862号

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公交总公司所属的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对人汽一公司、二公司、电车公司、公司机关、科研所、党校等六个实行财政大包干单位的其它生产、办公、生活等用地,考虑到今年政策性亏损等实际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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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九年间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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