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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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解答】

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2009年0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股票经纪人主要是指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为证券公司开发客户并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信息服务,与证券公司进行佣金分成的经纪人。经纪人不属于证券公司员工,与现在所看到的客户经理性质不一样,不过干的是一样的活.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学习体会:

1、保险企业原相关的规定:

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三条:

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第一条:

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新规定:

⑴基数。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绕过了退保相关的佣金问题,直接算总账。

⑵比例。财保15%,人保10%;较之原先的代理费8%佣金5%有增有减。

⑶年限。只限于当年,[2002]960号的五年之说不复存在。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学习体会:

1、原相关的规定

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⑵《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2、明显变化⑴适用企业类型: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只针对内资企业,现财税[2009]29号针对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⑵比例:

原国税发[2000]84号针对个人的比例限制为5%,其它的没有限制;国税发〔1999〕242号对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销售佣金比例限制为10%,其它的没有限制。

现财税[2009]29号文统一为5%。

⑶对象: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限制为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并特别提出不含本企业雇员;现财税[2009]29号文限制为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并特别提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综合比较范围有所扩大,估计其用意为预防出现内部交易,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佣金牟利。

3、特殊情况⑴房地产企业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0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对于31号文和本文中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如何执行。

⑵内部职工的佣金单独提出了,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对于内部职工好理解,但是对于代理人的限制有点莫名其妙。

注意,保险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⑶无金额服务合同对于佣金和手续费,有很多无金额的特殊合同,如猎头服务合同等,这时候计算基数就会发生变化。

⑷涉外佣金的问题进出口企业经常遇到佣金问题,其中又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根据《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支付的审核办法》(〔96〕汇管函字第186号)第四条的规定:

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可见通常默认的比例为明2暗5,合计为7%。不过由于明佣通常体现在发票上,因此可以考虑变通为销售折扣。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学习体会:

1、资质问题文中提到了“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可以考虑到两个问题:

⑴文件起草者明显没有考虑到涉外的因素,对于涉外的手续费和佣金如何认定其合法经营资格。

⑵如何来认定合法经营资格。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而很多手续费和佣金的业务可以为一般经营项目的,这个是不需要许可经营的,因此,这个描述实在是不好具体操作。

再考虑到涉及到个人的资质问题,就更复杂了。

2、支付方式:

文中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其用意可能是为了加强管理,避免由于现金支付造成无迹可寻的情况,但是“现金等非转账方式”这个描述实在是不准确,因为非转账方式除了现金以外,还包括顶账、扣款、以物抵账等方式。在实务中,也可能出现部分款项未支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又如何处理。

3、权益性证券:

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学习体会:

本文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在开篇明确手续费和佣金的含义,所以在引用的时候容易引起混乱。

1、手续费:

手续费的分类不完全统计,大致可以包括。银行服务(购买支票、汇兑等)、证券、期货、保险、信用证、贷款、融资租赁、代销、拍卖等。

此外,还可以参考代理的业务,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提供代理服务方涉及流转税、所得税;接受方凭发票税前列支

2、佣金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⑵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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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