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第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

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1]7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8-2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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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