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经县地税局、县档案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条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股(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

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

分项保管即根据录入人或录入微机日期的顺序,以发生量的大小按日、月、年的发生量装订成册进行保管。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归集与管理

第五条各业务股(所)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

第六条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

(三)卷内税务文书应按《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对密不可分的税务文书要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明确责任。

第七条各基层局业务股(所)在采集税收征管资料时,必须仔细审核,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资料要及时补正。审核要求为:

(一)资料报送时限要符合规定;

(二)应申报资料种类要齐全;

(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要正确;

(四)表格中填写的有关代码字段要正确;

(五)表格内应填项目、印鉴要完整;

(六)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要平衡

对符合要求的资料必须加盖受理戳记,受理人员和受理股(所)要签章,受理时间要标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八条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分为。税务征管档案(包括户籍管理档案、税款征收档案)、税务稽(检)查卷宗、税收法制卷宗。

第三章征管档案的移交、归档、移送

第九条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

(一)各业务股(所)对使用“税收信息系统”中形成的各类原始税收征管数据,由计算机管理环节或相关环节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按类分别备份到软盘、磁带、光盘或胶片上,移交到征管档案室

(二)各业务股(所)应在保证案卷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移交,移交时,要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税收征管档案的归档

(一)各业务股(所)移送的征管资料进行季度内整理归档,即后一个季度对前一个季度的资料整理归档完毕,跨年度的在一季度内对上年资料整理归档完毕,检查案卷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一次归档

(二)企业纳税档案原则上按户分册立卷,个体户纳税档案可按行业分类按月立卷;局内综合征管档案按表式、种类装订

(三)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

(四)归档时间:

1、年度归档。税务所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的管理,每年一月份税务所将征管档案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2、阶段归档。凡专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将归档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3、随时归档。代管(监开)发票存根及附件、纳税人户籍资料、已结案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它税务违章案件卷宗和各业务股(所)随时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档案的移送。下列情况,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移送前,要清理税款及有关票证,移交历年所有的档案资料,并经县地税局业务股办理移交手续

(二)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移送;

(四)稽查机构,向纳税人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县局业务股移送《税务稽(检)查案卷》复印件;

(五)其它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由业务股及税务所综合岗专门负责管理,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管员分别保管,统一存放。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对其保管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税收征管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保管。永久为无限期保存,长期为十五年,短期为十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永久卷宗。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长期卷宗。对一般性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管理方面)案件和纳税人基本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三)短期卷宗。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等其他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以上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税收征管档案的借阅

第十四条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使用、清理、销毁情况。

第十五条各业务股(所)采集或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原则上只限本局、本系统内调阅和使用,未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需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并需带走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

系统外其它单位(必须为执法部门)需调阅或使用税收征管档案的,须两人以上持本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接待。

第十六条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或使用人必须按批准的方式、场所查阅或使用税收征管档案,不得更改内容、毁损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或其它损失,由调阅人负责或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必须在5日内归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查验。

(一)借阅档案时,不得擅自摘抄、追记、划线、涂抹等。财会档案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帐页等。声像档案不得随意翻录。违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有关档案进行复制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方可进行,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原则上不许复制,如有特殊需要,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密制度

(一)本单位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条款及规定,严守保密纪律

(二)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不得随便翻阅存档材料和各种档案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认真检查门窗、卷柜,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领导开会或外出,不得随意携带各种档案。严禁把档案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九条税收征管档案的库房管理

(一)各类档案要实行统一保管,设有专用库房

(二)档案库房要根据档案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七防”到位,措施得力

(三)做好档案库房保密和安全工作。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需查找档案时,由档案工作人员提供。

(四)库房内各项检查记录齐全完整,登记及时,数字准确

(五)保持库房内的清洁卫生,柜架摆放整齐合理,对查找利用后的档案要及时整理归位

第六章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档案可进行销毁。

(一)凡不需要立卷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档案室和有关业务股室鉴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应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及销毁清册,报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应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销毁时要注意保密,严禁把文件当作废纸卖出

(四)对已按规定办理完注销手续或非正常户认定手续的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其保存、移交,仍按正常户另册管理,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销毁

(五)对生成在计算机硬盘中有关征管内容,保存期满需要进行删除的,应列出清册,由征管科和信息中心共同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删除

第七章税收征管档案的微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提高税收档案的使用价值及工作效率,全面推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各分局应积极探索研制开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以下功能:

(一)档案信息录入。这是档案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包括录入企业名称、企业编号及登记年份、税务所等信息,并可以自动生成档案序号。

(二)档案信息修改。对各年新增的档案,通过税务所、企业序号或企业编号来确定需要增加的档案,系统应自动给出企业名称,提示企业的更名、转入、转出等情况,同时可对档案信息进行修改,但转出及废业企业的档案不能修改。

(三)档案信息查询。这是档案管理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利用税务所、企业序号、企业编号及企业名称(只需输入关键字)等一个或多个条件来查询,还可以通过转入、转出、废业、待废、更名、借阅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同时对选定企业需显示的档案信息可用全部、有档、无档和登记年份进行限定。

(四)档案销毁。对达到保管年限需作废的档案,通过搜索,系统可提示过期应销毁档案数,并将过期档案详细情况列表,通过授权确认即可销毁档案。

(五)档案借阅。借阅时,输入借阅人的姓名及所借阅的档案,系统会自动记载;当借阅期满时,系统自动提示管理人员应将借出的档案归还。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维护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促进税收征管文档一体化管理的发展,更好地利用税收征管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计算机为载体,或者以纸制材料为载体,或者以磁带、光盘、胶片等材料为载体,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表、证、单、书、帐、册、票等各种涉税资料,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户式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更好地利用档案为税收征管服务,促进信息共享,保证方便、快捷、有效地对每一户纳税人档案的利用。

效率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保证对每一户纳税人所有档案信息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和使用为目标,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档案实行统

一、规范、科学的管理

信息共享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整、齐全,减少重复劳动,方便各管理部门查询,通过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录入)、整理、归档、移送、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等部分。

第五条全省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等基层征管单位负责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和移送等工作,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直属局确定。

第六条基层征管单位各税务所(分局)都应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忠于职守、熟悉业务、保守机密、认真负责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管理征管资料档案,实现对纸介质和非纸介质征管资料档案的自动化、一体化管理,加快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征管资料这一重要信息资源,不断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载体和资料的物理性质分为电子资料、纸制资料、声像资料。

电子资料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涉税资料,主要包括在税收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及

本系统之稳步存在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电子数据资料。

纸制资料是指以纸制形式存在的各种涉税资料。

声像资料是指原始的资料是由录音、录像、摄像、照相等活动形成的磁带、光盘、照片等涉税资料。

第九条征管资料按照环节分为:

登记认证类。包括开业登记受理的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表、变更登记审批表、停业审批表、注销登记审批表等。

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管理行政许可类资料、发票领购资料等。

纳税申报类。包括各税种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类。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款催缴、退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等过程形成的各种资料。

纳税检查类。指税务检查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涉税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指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听证类资料。

第十条根据各个环节中资料的性质不同分为:

通知类、审批类、决定类、申请类、处罚类资料。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录入)、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地方税收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按征管流程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负责采集(录入)、初步整理后,交资料管理人员审核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采集(录入)资料——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户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日常管理类等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岗位)采集,按月移交其主管税务部门或归于相关征管档案;实现征管信息化的单位除按月移交或归档外,还应按信息管理规定将上述征管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委托代征的相关申报征收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负责采集。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中形成的所有检查资料按规定传递、收集、整理、归档,其中的检

查结论、处罚决定、处理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处理和处罚等结论性资料,稽查部门应在结案后30天内复印送交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部门,进入户管档案。

第十五条各直属局可根据征管资料形成及使用要求,确定各类资料移交的环节、时间、程序及手续。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应分年度按纳税人立卷,并对每个案卷分类进行装订。装订时批转资料在前,被批转资料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证据性资料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按时间顺序装订。

第十七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各环节税务管理事项办理完毕后所形成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资料格式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制定的表证单书式样及规格为准。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税务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户管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分类方法及顺序进行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档案卷宗应依据分类方案和资料编号编制资料目录。目录的标题应按所归档的征管资料的分类填写,并按资料的排列顺序编写页码,目录应置于卷宗之首。

第二十条资料装盒时,必须将写有盒内资料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日期等项目的备考表置于每个档案盒内资料末尾。

第二十一条档案盒的封面和盒脊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题名要简单、准确地反映盒内资料内容。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二条声像资料应单独存放在档案盒或像册中,要用文字标出摄制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责任人。

数据备份形式的征管资料可参照纸质资料和声像资料的要求归档、存放。

第二十三条每年形成的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应以纸质形式保存。

计算机数据库中存放的各种征管清册、台帐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成册或数据备份,并按要求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移送、保管、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移送;

(四)向其它一下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档案工作由市(县)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县)、税务所(分局)两级分别保管。

各级基层征管单位在征管活动中形成的征管资料,均应集中统一保管,历年征管资料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存,纳税人上一年度征管资料和当年征管资料应由征管各岗位分别归集,集中到税务所或分局专用档案柜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查(借)阅、档案销毁、库房管理、档案保密、安全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每年年底应对档案室档案进行整理统计,并按年度建立档案管理清册,清册的内容应包括档案号、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借)阅手续,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第三十二条利用档案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业务范围内的档案,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核准,方予查阅,查阅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检、法部门因执行公务利用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市(县)局长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查阅手续后,方予查阅。其他单位需利用档案的,一般不予查阅。

第三十四条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档案室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市(县)局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限三日内归还。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三十五条档案的鉴定、销毁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建立档案销毁清册——鉴定小组鉴定——报局领导审批——监销。

第三十六条成立由市(县)局档案管理部门和税务档案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税务档案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档案由鉴定小组实行监销制,并建立销毁档案清册。经鉴定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鉴定小组制作档案销毁清单报市(县)局局长审批,经批准由档案鉴定小组成员2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

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

(一)税务登记类。包括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等各环节的文书、报表和数据资料。

(二)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缴销各种事项的登记台帐,申请审批文书表格,发票违章(法)案件资料和处理文书以及发票稽核检查及交叉传递文书。

(三)税务文书类。包括办理税收返还、退库、缓缴、减免审批,核定应纳税额,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清单、证明单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类。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五)税款征收类。包括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包括税务稽查选案、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文书,纳税人涉税违法(章)案件材料,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凭据等资料。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包括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八)其它类。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其他外部信息资料,以及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分类情况及编号参见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的种类和具体项目(表、证、单、书)按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确定,税法和政策规定作出修改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各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由负责具体税收业务和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制作、录入、归集征管资料,保证各种表、证、单、书和原始资料准确齐全、录入及时。

第十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下不能取得原始资料的,应当复印或抄录原始资料。对复印或抄录的资料,经办人员应签名备注。

第十一条省、地、市局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理的涉及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对下级国税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提供资料服务。

第十二条根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各县市分局及其工作部门按下列职责采集、录入征管资料。职能分工不一致的,由县市分局明确职责。

(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的税务登记类、税务文书类、发票管理类、行政诉讼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全面正确反映本部门管理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情况,负责向其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二)征收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类、其他类征管资料的审理、采集和录入,负责向计财和稽查部门提供纳税人申报征收情况

(三)计财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对征收部门采集、录入的应征(应退)税款、减免税款、已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开具票据,并负责反馈给征收部门

(四)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计财部门及其他方面所提供的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稽查工作实施中的税务稽查类资料

(五)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自行办理的各项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并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以计算机磁盘和其他电子设备采集录入的征管资料,应当与文字资料核对一致,重要的资料应打印纸质资料或在磁介质上备份。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归集税收征管资料,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征管资料的归档一般分为3类,即。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专门案卷资料档案和职能部门征管台帐、文书等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由具体经办、采集资料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税务稽查资料和涉税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束后整理归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处理材料,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业务工作部门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应当按会计年度分类立卷,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装订成册,制成档案。

第五章征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

第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征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充分利用征管档案资料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征管档案的保管按照征管业务工作管理的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县以上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归集的征管档案,除属于单位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外,自行负责管理。

县局机关、城市分局以及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当年的征管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份以前,由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按要求组卷、编目、装订后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因库房等其他客观原因档案室暂时无法保管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后,也可由征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征管档案的保管、查阅工作。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的征管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柜架,对不同内容、类别的征管档案按编号顺序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征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规定为10年,保存期满的档案需销毁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清点、造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一、税务登记类

分类编号名称

dj00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dj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dj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

dj004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

dj005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dj00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dj0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dj008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dj009税务变更登记表

dj010停歇(复)业申请审批表

dj01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dj012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dj012-1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dj013非正常户认定书

dj014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

dj0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批表

dj016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二、发票管理类

fp00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fp00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fp00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fp004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fp005发票缴销登记表

fp006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fp007发票核销审批表

fp008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fp009发票保证金收据

fp010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

fp011发票注销、购领及票款结报表

fp012发票交叉传递卡

fp013发票违章处理通知

fp014发票质量情况报告表

fp015发票检查原始记录

三、税务文书类

jm00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jm002高新技术减免申请审批表

jm003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jm0041993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季度表

jm00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申批表

jm00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jm007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

jm008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通知

jm009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通知书

jm010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

jm011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jm012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jm013出口卷烟免税证明

hd00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财务不健全企业)

hd00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工商户)

hd003纳税户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

hd004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hd005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

hd00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hd007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通知书

hd008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决算审批表

hd008-1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

ws001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

ws00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ws00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ws004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ws00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ws006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存明细表

ws007税务文书传递卡

ws00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ws009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四、纳税申报类

sb0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sb00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sb003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sb004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sb00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sb00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sb00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sb00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sb009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sb009-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sb010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五、税款征收类

jk001税收缴款书(通用)

jk00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jk003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jk004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jk005通用税收完税证

jk006税收定额完税证

jk007税收罚款收据

jk008税收收入退还书

jk009小额税额退税凭证

jk010纳税保证金收据

jk011催缴税款通知书

jk012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jk013扣缴税款通知书

jk014限期改正通知书

jk015应纳税款核定书

jk016预缴税款通知书

jk017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六、税务稽查类

bq001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bq002纳税人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bq003纳税担保书

bq004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bq005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bq006查封(扣押)证

bq007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bq008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bq00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bq010阻止出境通知书

bq011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bq012扣缴税款通知书

bq013拍卖(查封、扣押)货物申请审批表

bq014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bq015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bq016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jc001立案审批表

jc002税务稽查通知书

jc003询问通知书

jc004询问(调查)笔录

jc005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jc006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jc007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jc008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jc009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jc010税务稽查底稿

jc011税务稽查结论

jc012税务稽查报告

jc013审理报告

jc014税务处理决定书

jc015税务案件移送书

jc016执行报告

jc01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jc018税务稽查初审意见书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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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系列要对采集的资料进行分户或分类整理,并填写卷内目录

2、不同年度的资料一般不超过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立卷

3、应当归档的资料,必须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