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行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安装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娱乐业;

(六)服务业;

(七)转让无形资产

(八)销售不动产;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发票、印花税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均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分四大类

(一)全国统一式样类

(二)全省统一式样类

(三)印明企业名称类

(四)专业发票类

其中,全省统一式样类发票分为:

1、综合

2、交通运输

3、建筑安装

4、文化体育娱乐

5、服务业

6、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专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按本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我省发票的基本内容,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客户地址、开票户地址、收款人、超过票面限额填开无效、备注等栏目。

定额发票可根据实际减少有关栏目。

第六条我省发票的式样,除全国统一规定外,增加发票防伪标志。

全省统一式样类的发票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印明企业名称类的发票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省的统一规定确定。

发票印明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相符。每次批准印制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内。

第七条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发给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使用。

第八条下列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一)中央、省直属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收入发票;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使用的发票;

(三)省地方税务局特案规定的其他发票

第九条直接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客户提供劳务使用的发票,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报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票面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但必须在发票票面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并加印税务机关的核准文号。

第十条发票承印厂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名,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一条发票不准到外省印制。省外单位和个人到本省境内印制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须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省内跨县(市)印制发票,须征得当地地方税务局同意。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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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机动车保管费收入收据

(七)城市交通客票(不包括出租车票、私人拥有和个人承包的小公共汽车票);铁路、民航货票;行李票、包裹票;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火车站台票。不包括代购票、退票手续费,各种延伸服务收费。

第三十条收款收据仅限于单位内部核算使用,紧靠收款收据号码下面须印明“仅供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使用,对外使用属无效凭证”字样。收款收据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定点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