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税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省地方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除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省地方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省地方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省地方税务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或相关下级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下级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下级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下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签后报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税务机关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省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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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