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服务九江沿江开放开发战略的思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2]8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跟进和策应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新一轮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实施沿江开放开发战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沿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投资港口、航道、铁路线路、公路线路建设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因规划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对因开发建设需要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权属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沿江在建或已建成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为火电生产配套,土地权属仍归企业拥有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投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

(七)全力支持九江沿江地区之外的省内各市、县(区)积极参与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将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是临港型重化工业产业项目,具体包括治金、石化、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新材料、物流等投向九江沿江地区,即三区四县(市),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下同),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在全省范围内企业或项目以“飞地经济”模式投向九江沿江地区的,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九)做强做大总部经济,鼓励沿江地区外企业将总部搬迁落户至九江沿江地区,对其设立的省内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十)对沿江地区外搬迁落户到沿江地区内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沿江地区县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并分别报九江市地税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对上述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审批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至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十一)遵循“政府引领、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和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对接,切实做好对落户九江沿江地区“飞地”项目的政策支持、跟踪服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建立适应“飞地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及时准确地核算统计相关“飞地”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飞入地”和“飞出地”收入的核算和划转工作

三、支持沿江地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

(十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企业以国家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八)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目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十九)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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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全面落实“一窗式”服务,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资料;全面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种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十九)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九江沿江开发区内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在投资开发建设期间至竣工投产后两年内,不得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

(五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此项工作列入省、九江市、沿江地区县(市)地税部门绩效考核和重点工作督查内容,有效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