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5.31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支持政策的思考

税收政策支持的文化产业

税收政策如何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020410107钱文胜财务管理10

1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措施,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消费日益活跃、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新文化业态和创意的层出不穷,特别是当下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如火如荼,各地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令人担忧。面对我国政府日益增长的债务、公共支出刚性越来越强的财政经济形势,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引人深思。

一、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

税收作为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其基本作用是为政府支出需要的资金提供收入,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将其调节经济的职能发挥好。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首先要确保税收基本职能的正常发挥,政府在运用税收手段的同时,要明确对文化产业实施减税免税等优惠措施所让渡的税收收入总额以及这些收入对财政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在改变“只给政策轻视算账、注重投入不问产出”的税收扶持模式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应全面掌握全国及地方文化产业税收优惠的资金总量和流向,以及对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便更好地统筹安排年度财政预算和合理调整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的减少务必要分清责任,属于中央政府给地方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可以通过向中央政府申请转移支付解决,但属于地方政府造成的减少应当由地方承担责任并自行解决。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很多支持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但是,由于实施这些政策对中央和地方税收筹集收入的冲击力无法明确,就形成了无论是哪级政府对文化产业进行减税免税,最终出现由中央政府为因减免税带来的收入减少而买单的局面。此外,自1994第1页共1页020410107钱文胜

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实施的统一税制使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发展区域经济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越来越强。一些地方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过程中,将企业缴纳的税收等通过财政列支等手段返还给相关企业,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减少了地方的可支配财力。比如,审计署对18个省的54个县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发现:有53个县2008年至2011年出台了221份与国家政策明显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以财政支出方式变相减免应征缴的财政性收入70.43亿元,其中2011年变相免征33.36亿元,相当于其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5.81%。还有一些地方为兴办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实行税收返还与奖励的竞争手段,不仅将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作为返还的主体税种,还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当做返还或奖励的筹码。长此以往,将会扭曲税法政策,导致虚假的财政预算,加剧市场的无序竞争。

二、防止税收政策的碎片化、区域化

对于政府因减免税带来收入减少的局面以及上述存在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行超前防范、治标治本。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要从维护国家税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提升文化产业整体素质与竞争能力的双层视角出发,这样才有利于制定激发文化企业活力、提高文化市场效率、推动文化业态创新的税收政策措施,因此,要拒绝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碎片化。对于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来说,要有全局观念和战略意识,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既要与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方向相适应,也要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相吻合;处理好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之间的税负均衡问题,同时协调中央税收政策与地方税收政策的关系。否则,不仅会破坏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特性,也无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成长。

税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是产业而不是区域,防止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区域化也成为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的一个方面,特别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的干预和税收支持。2008年,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我国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国家先后出台了很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近年来,随着各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积极性的提高,社会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颇有微词。结合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许多文化产业提出了新的税收政策需求,给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打上了区域化的烙印。这不仅对国家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体系造成冲击,也容易诱发新一轮区域税收政策的讨价还价和恶性竞争,有悖于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初衷。

三、避免税收政策扭曲化、闲置化和激励化

目前,各地都把文化产业看作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竞相上马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为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产业园区基地招商引资进行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做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从而扭曲了国家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市场法则,而且分解了统一税基,造成税负不公,冲抵了国家产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因此,避免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扭曲化不容忽视。

在现阶段,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我国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在各地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同时对已有的违规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立即制止,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此外,对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或财政奖励的做法,要认真清理、依法问责。

中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对于确实需要国家税收扶持其文化产业发展的区域来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出台并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之中,充分挖掘这些政策潜力,避免文化产业税收政策闲置化。比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地区,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目前我国最低的所得税税率。因此,没必要再单独争取或者出台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同样适用于全国所有文化类小、微型企业。

此外,不少地方建立各种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政府也随之出台相应的适用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然而,在遇到现行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各地应按照法定程序统一上报,由中央政府统筹研究,为打造文化产业“航空母舰”创造良好的税收平台。

四、合理运用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税[2009]31号

2.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关税[2010]28号

3.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

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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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86号

五、总结

税收是促进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的助推器,通过制定对某一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让投资者和企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从而吸引社会资源流向文化产业。但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不是简单地让企业享受减免税款待遇或长期的税收优惠激励,这样会让一些地方或企业进入争取减免税、坐享税收激励的误区,甚至产生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行为。因此,避免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激励化倾向是很有必要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除优惠激励措施之外,还要制定必要的税收约束机制。比如法国政府在运用税收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中,普通影片既可以享受国家资助,也被给予低税率激励,实行5.5%的增值税率,比货物和服务19.6%的标准税率低14.1%,但每部影片需交纳11%的特殊附加税、1.3%的版税以及在电视上播放时10%的播放权税。对于对纯色情暴力的电影(即x电影)则无权接受国家资助,其所得收入要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上另缴20%的x电影税。我们不妨借鉴法国的做法,通过各项税收政策工具的合理搭配,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分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既能有效体现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也能确保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的最终实现。才能正确而坚定的支持了文化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