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稽查在改革中转型的思考
谭涛发布时间:2013-12-05来源:望城区局访问量: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保护视力色: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税务稽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双重职能,加强“稽内查外”是对税务工作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工作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任务,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但由于现阶段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税务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等尚有一定的差距,就必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难点和问题
(一)稽查人员就账查账,手段单一。
就目前而言纳税人人偷税手段存在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帐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导致重大偷骗税案件“擦肩而过”无法查处。三是虚开发票手段偷税,虚构业务,接受他人虚开或自己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或扩大抵扣,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尤其体现在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等自开票较大企业,就账查账很难发现问题。
(二)注重稽查数量,忽视稽查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决克服对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的错误做法”,但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认为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许多人会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这就造成目前部分税收任务吃紧的地方,不仅下达稽查收入任务,而且制定严格的指令性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稽查局既要面对收入任务考核,又要面对稽查质量、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如对辖区管户要求稽查局稽查面要达到多少百分点,这一苛刻要求稽查局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既要完成各级布臵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检查、协查、注销户检查的同时,又要疲于奔命应付稽查面。稽查面过大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方面,稽查人员自上而下一年到头忙于完成各项工作特别是繁重的检查任务,没有时间进行培训和知识更新,造成体力和知识能力透支。另一方面,对需要内查外调的案件,无精力深查细查,至使有些案件难以查深查透。
(三)以收入为根本,放松小户纳税人。
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迫使稽查在确定稽查对象时”喜大恶小”、”避难就易”,在稽查处理时以能否顺利执行和是否又利于执行作为处理和定性处罚的基本尺度,对税源大户、好查的户年年查,放松了对中小纳税户、难查户的监督检查,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使税务稽查失去公平。另一方面,这也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信誉一向良好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免予检查的信誉等级制度相违背。
(四)稽查执行难度大。
不谈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就是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臵之不理”的态度、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大理想。执行效率高低、效果直接关系到稽查成果,并伴随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执行。造成执法手段软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完善的司法保障。税务部门在打击偷税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和配合不够,影响和制约了对案件的惩处力度和办案的质量;二是税法赋予稽查办案人员的一些权力缺乏刚性。例如在税务稽查搜查权的限制上,部分纳税主体其经营场所与住宅在一起,税务稽查人员缺乏涉税证据搜查权等重要的强制性的税务稽查执法权,使得税务稽查机关难以有效、及时的查获偷税证据,给偷税者可乘之机。
二、加强税务稽查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稽查检查方式,不断改进稽查方法。对被查对像不论大小、重点户或非重点户,一律平等对待,培养稽查人员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重要违法线索,要查深查透,力争查出一些利用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收等重大违法案件,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一是实行侦察式稽查,突出重点稽查、重点打击。凡经营规模与纳税严重不符涉嫌偷税的纳税人,对其购、产、销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内查外调,实行“生产成本与产成品比对法”、“企业销售收入与生产费用比对法”、等多种方法实施全方位的侦察式检查,在财力上确保外调办案经费,在检查时限上给予时间保障,确保查深、查细、查透,将稽查案件办成“大案、铁案、震慑案”,营造良好纳税秩序。二是实行“突袭式”税务稽查。对已实行电子财务核算、或电子与手工同时核算,实大于账等纳税人,采取突袭式稽查,通过实物盘存等手段发现疑点,查处疑点并实施有效打击。
(二)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力度与影响力。现阶段由于对查获的税务违法案件,未及时惩处,或惩处力度不够,纳税人间接得到“违法收益”,他会选择再次违法,而诚实纳税人会觉得不公平,也会效仿取得“违法收益”,致使税务稽查目标难以实现。同时,办案不宣传,成效减大半,对影响恶劣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案件不曝光,就不能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产生不了社会效果,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对查获的恶意税务违法案件,应加重处罚、予以曝光,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加大其违法成本,使其不能也不敢再次违法。同时,对其它纳税人也是一种教育和警示,起到查处一户,整治一片的良好作用。别一方面对故意、恶意偷逃骗税的纳税人要加倍处罚,加大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凡逾期未履行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涉税犯罪的稽查案件,要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处理事与处理人并重,使涉税犯罪得到应有的惩治。
(三)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在抓好授课、考试培训的基础上,采用稽查案件集体汇报会、案例分析会、模拟查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方式,切实加强稽查人员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实务、检查技能、微机操作应用技能等专业知识的“实战演练”培训,努力提高稽查人员在财务、法律、计算机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执法素质,为新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业务保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臵和激活人才能力机制,结合轮岗换岗,把德才兼备,业务过硬、能查善管等综合工作能力优秀人才调整选拔到稽查岗位,配强、配足稽查队伍,实行业务能力与个人收入挂钩,激发干部职工自我加压、自强素质的内在动力,较好地解决疏于学习,淡化能力问题,促进队伍建设。三是制订合理的奖惩制度和内部执法激励机制。奖惩合理,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奖惩失当,不仅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而且会使领导和干部之间产生离心力。因此,合理的奖惩制度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建立健全稽查责任管理制度和查处大案要案奖励办法。对主查人员,按照一定的津贴标准给予岗位津贴,对查处大案要案的有功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形成权、责、利统一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相匹配的奖励机制,促进稽查人员把案件查深、查透,税额查足,把每个涉税违法案件办成“铁案”。真正把好税收“最后一道防线”。四是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对案件复查发中现的各种执法过错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该给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该给行政处分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促进各执法环节、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司法保障,力争综合治理。一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制度和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稽查案件执行工作和抓好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使地税、国税、公安既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形成对偷税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二是稽查控管措施前臵。在稽查实施过程中,有证据证实被查纳税人偷税数额较大并发现有明显转移、隐匿商品货物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应责成纳税人预储税款、罚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对拒不预储税款、罚款或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提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使税收执行手段前臵。
(五)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的互动工作机制,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开展互动工作,并随时对稽查工作中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研究案件特点、规律和成因,归纳行业或区域存在的共性税收问题,并根据专项检查的税务稽查结果对税收政策落实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管理建议,在互动平台上发布分析报告。评估环节移交的税务局稽查案件优先实施税务稽查,结案后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户形成稽查建议书送交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业性问题、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外查内促”,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真正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作用,从而发挥稽查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制订合理的稽查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稽查案件责任的监督。一是取消一些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如稽查收入、稽查面,使稽查部门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认真履行稽查职能,搞好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行业稽查,通过这些检查查深查透,破解典型,以点带面,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二是防止和杜绝税收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式监督制约机制。在事前监督方面,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教育,正确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二篇:关于深化税务稽查改革的思考关于深化税务稽查改革的思考
“一级稽查”体制的实施,促进了依法治税,对实现税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提供了保证,同时对解决多头进户、重复检查,减少工作阻力,改善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协调配合关系等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监督制约相对弱化的问题,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现行税务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稽查方向有待于进一步转变。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收入型稽查,而不是执法型稽查,仍处于强调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有税可补的大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行业、企业,却有可能游离于稽查视线之外,长此以往,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势必恶化经济税收秩序的严重后果。
(二)税务稽查体制有待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税的协调和配合机制没有同步完善,许多纳税人都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问题,而国、地税由于各自管理、各自检查,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政策口径不一致,又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必然造成了稽查力度、稽查重点、事实证据上的矛盾
1甚至是冲突,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最终影响稽查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税务稽查的职责、职权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但在具体的税务实践中,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存在重复进行、各自为政的现象,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检查的重点不一致、适用的政策不统一等,必然影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严肃性、公信力。
(四)税务稽查内部协调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外,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没有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没有及时向征管机构传递。必然造成稽查选案难度加大、以查促管的稽查效能发挥不好等问题。
(五)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一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逃避
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较强的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结构老化,后备力量不足。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逻辑分析,找不出隐蔽问题。有的稽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探索创新意识不够,方法死板,措施不力,缺乏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方法的主动性。这些因素都影响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深化稽查改革必要性
(一)稽查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确定了稽查是税收执法的重点,对征管机制的良好运行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稽查体制改革是落实稽查职能,促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稽查职能包涵四层意思:一是监督,二是惩处,三是教育,四是促收。各职能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每一种职能的发挥,只有在稽查体制良好运作的状态下才能得以实现。依法治税,关键在“治”。
(三)稽查体制改革是优化稽查管理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稽查体制的改革,必须突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一是要有利于税收检查权的相对集中,有效避免征、查双方业务范围的交叉,避免征、查多头进点造成的重复检查,避免征、查争抢税源现象。二是要能够促使稽查注重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处罚力度。三是要有利于形成内部人员专业分工和合理流动,切实贯彻“四分离”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
三、深化稽查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逐步由一级稽查向集中稽查转变。逐步建立县一级稽查向地(市)一级集中稽查转变,在地(市)的全部城区、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市稽查局可以按照经济区划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稽查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减少地方行政干预,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税务稽查力量,打破现行机构格局,以现有的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为基础,组建独立的税务稽查局,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三套独立的税务执法机构,促使税务稽查职能得以充分发挥。集中稽查是优化税务稽查管理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打破行政区划上的稽查执法权,有利于相对集中稽查力量,实行集约化、扁平化管理,实现稽查成本的最小化、稽查效益的最大化。
(二)探索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实现税务稽查专业化。分级分类稽查,是指在日常稽查工作中,按照一定标准,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规模对被查对象进行合理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确定相应级次的稽查主体,由各级稽查部门按照分级稽查、突出重点、高效稽查的原则,组织优势稽查力量对被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的一种稽查工作组织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打破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整合稽查资源,建立起一个市、县(市、区)两级联查联动、区域联动、
统一调度、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有利于改善税务稽查管理,提高稽查效能,增强稽查威慑力。
(三)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稽查定位、职责划分,增强执法手段。要对稽查的职能进行明确的定位,对征管与稽查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除日常检查以外的案件查处和专项检查。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明显弱化,只有赋予税务稽查机构必要侦查权力,才能使税务稽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建立完善涉税举报体系,发挥举报线索办案的作用。涉税举报是税务机关获取涉税犯罪活动线索的重要来源,是公民的民主监督与税务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是联系税务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许多涉税案件都是由举报线索得到了有效查处。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涉税举报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作用日益体现。涉税举报案件管理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务稽查案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把举报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臵,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积极宣传、引导公民通过举报提供真实的涉税线索,形成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社会合力。
(五)充实稽查力量,提升稽查人员素质。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责任大,风险大,要把懂企业财务管理、懂政策业务、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稽查队伍,确实解决当前稽查队伍人
员少、结构老化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内部人才培训,对专业对口,有培养基础的年青人通过专业培训、传帮带等形式,加快人材培养,充实稽查力量,提升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发挥其战斗力。
(六)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协作的层次。一是在现有体制下,加强国、地税稽查的协作,在专案稽查、专项稽查以及分级分类稽查中针对国地税共管户实施联合办案,形成一次进户,各税统查,信息共享,分别处理的联动机制。二是加强与工商、审计等部门的协作,从不同渠道获取被查对象的相关信息,有效提高稽查质量。三是加强与公安经侦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与公安经侦各自的优势,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
第三篇: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随着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税务稽查职能突出表现为打击偷逃骗抗税案件,然而在职能充分发挥的同时,税务稽查似乎越来越面临窘境,集中体现为稽查工作效率低下,稽查人员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案件久查不结、久审不结、久执不结,不仅严重影响稽查工作正常开展,也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损坏了税务机关的形象。稽查工作效率低下,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调查取证难。目前,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困难多、阻力大,突出表现为:一是正面接触难。实施检查时,纳税人往往由办事人员出面应付,借口经理、会计出差、暂时联系不上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拖延检查或拒绝稽查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见面,使税务检查推进困难,甚至导致检查通知书无法送达。二是核实查找资料难。纳税人籍口管理不规范、核算不健全,拒不提供应当保存且已保存的有关涉税资料。三是外调核实证据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各种原因,变相地不配合或不支持调查取证工作。
2、处理认定难。目前,处罚疲软严重影响了稽查威慑力的发挥。其原因,一是各方面的干预造成处理难。如:一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面临税收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惩处,以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由,极力疏通关系,党委政府以造成社会不安定1
因素为由施加压力,而稽查部门迫于压力,往往大事化小,存在应罚不罚等执法不到位或降格处理的现象。二是证据标准在执行中不统一形成处理难。三是税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处理定性难。如:对偷税的规定,处罚自由裁量度过宽,处罚时往往不问性质、情节等一概地适用0.5倍处罚。四是税收政策理解误差导致处理认定难。
3、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执法风险认识有偏差。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稽查干部言必称风险,工作谨小慎微,害怕出问题,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不敢依法作出决断,采取等上级、靠领导、要政策等方式变相地拖延了时间。
4、稽查干部对稽查工作效率的认识不足,漠视和淡化效率的重要性。
针对上述原因,我有几点思考:
1、按照新征管模式,重点稽查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规范化的外部环境,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征管。实践表明,规范化的征收管理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不规范的税收征管不仅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更增加处理认定的难度。所以要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
2、规范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行为,提高其纳税遵从度。克服调查取证难从根本上讲,需要纳税人的积极配合,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和惩戒力度,使其支持配合,提高其税法意识。而检查处理认定难,主要症结在于纳税人经济活动与税法的不相适应,
如。当前房地产、建筑行业存在的挂靠经营行为。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事前和事中的宣传、说服,事后的处罚惩戒,加大对纳税人拒绝检查、不配合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检查的遵从度和执行力。
3、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和行业行政监管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
第四篇:深化税务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深化税务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实施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稽查职能、促进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是优化稽查管理机制、突出专业化管理的必然选择。我省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实践证明,实施一级稽查体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统一
部署,整体联动,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有利于以查促管,依法治税,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尺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但综合分析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这项改革还存在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一是信息网络不健全,达不到科学选案的要求。二是稽查人才奇缺,无法严格按“四分离”模式运作。三是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稽查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四是现有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因此,要想通过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有效地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和提高税收稽查工作质量,最终达到推进依法治税这个根本目的,还需要进一步把这项改革引向深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构建信息管理平台,为一级稽查体制提供信息支撑。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计算机及网络已成为实施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实施一级稽查体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支撑。实践证明,税收信息化难以深入的根源在于税收信息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对称,因此,必须加快构建税务信息管理平台,盘活散乱在各单位、各部门的征管信息,税务系统内部应成立数据处理中心,对内部各类征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处理,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产品,在此基础上,实施信息集中处理,构建内部信息平台,打破信息特权,提高上下级之间、征管与稽查部门之间的税收信息共享程度。同时应强化外部相关信息采集,构建政府——税务信息交换平台,与有关单位、部门之间联网,特别应加快与国税部门联网,实现国地税信息资源共享,为一级稽查体制的正常运行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撑,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因征管信息失真导致增加选案办案难度的问题。
(二)按国家规定配备稽查队伍,严格按“四分离”程序行使职权。新的稽查体制是针对传统稽查体制缺乏监督制约、不利于廉政建设的缺点提出的,强调的是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各环节是以“选案的不查案、查案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为原则的相互制约的工作规程,这种体制无疑使税务稽查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了一大步。但如果仅按“四分离”的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职能,而不按设计程序行使职权,仍然存在“越位”、“错位”的现象,那么这种改革只能是形式上的改革,而并没有发挥出一级稽查的作用,改革的效果不能体现出来,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目前各地税务稽查的职能、内设机构是按一级稽查体制设置的,但稽查各环节工作实际没有分开,不能严格按一级稽查体制运行,达不到“四分离”的要求,有体制流于形式的倾向。其主要原因是事多人少,稽查人手严重缺乏。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新西兰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稽查人员一般占整个税务机关人员的50,按我国有关规定稽查人员的配备应达到现有税务干部人数的20,因此,我们认为应考虑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稽查人员,充实稽查队伍,以确保税务稽查工作能够严格按一级稽查体制的要求运作,真正做到“四分离”、背靠背,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出一级稽查体制的优势。
(三)完善内部监督,确保依法办事。实行监督制约,相互促进,是稽查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因此加快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深化一级稽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内部的职能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稽查四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税务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监督还没有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因此,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机制,除了目前各地普遍已制定的错案追究责任制、一岗两责制度外,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稽查各个环节之间的互相监督,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局各职能科室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征管科应加强“三率”考核监督,即结案率、入库率、处罚率的考核。法规科应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税政科要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的监督,计会科要针对目前国家取消稽查专户、查补税收由征管单位入户的新情况,加强对查补税收入户情况的监督,确保查补税收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建设高素质的税务稽查队伍。新时期的稽查工作需要有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稽查干部队伍,否则,再好的体制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各地现有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能完全适应一级稽查体制的要求,有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还不够熟练,有的对《新征管法》、新的税收政策掌握还
不够全面、准确,有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也有极个别的干部存在不廉洁的问题等等,因此,税务稽查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要求为目标,加快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税务稽查干部队伍,以适应现代稽查体制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强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培训,着重培养稽查
干部运用现代思维方式和现代技术手段查案办案的能力,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以德带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稽查干部始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准,增强其免疫力,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一尘不染。
第五篇。对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比较思考税务审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但是,理论上一直未对这一课题开展系统性的深层次研究和探讨,加之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对税务审计的认识和观念上的不同,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参差不齐的客观现象,因而,到目前为止可以值得借鉴的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非常有限。本文通过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简单比较,以求达到对税务审计有较为系统了解的那一世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的针对性。
一、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在内涵上的比较
内容
税务审计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定
义
的
比
较
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国税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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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促进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额,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堵塞税收漏洞,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纳税,保障税法的实施,从而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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