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职务犯罪思考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国家、社会财富资源以及因渎职、失职而违法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规范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在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强化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法律约束。各级税务机关也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强廉政思想教育,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预防职务犯罪。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干部队伍中为了私情私利,违反职责,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致使国家税收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们从近年发生的犯罪案件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利用领导权“寻租”实施犯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育不够完善,资源配置带有浓厚的权力色彩,常常表现为“政府部门权力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尤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现象,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如原南京市某分局局长陈林春,利用职权便利收受贿赂,就是一个典型的“权力寻租”案件。他从1998年9月至2000年11月两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7.65574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二)利用行政管理权违规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但中国毕竟是一个“人治”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国家,“长官意志”浓厚,行政管理滞后,在行政管理权实施过程中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影响,往往伴随着一股“浊流”,导致贪污、受贿案件时有发生。以行政管理权谋取私利的,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动、干部选任提拔等环节。如某国税局领导王某贪污案就是其中一例。1997年3月间,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局购买美国产“别克世纪”轿车过程中,以虚造价目表,抬高价款的手段,获取购车回扣款3000美元。1994年11月间,又以同样的手段,获得购“狼山轻型客车”回扣款15000元,用非法手段占有公款42300元,构成贪污罪,终被判刑。
另外,有的税务机关财务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案件也有发生。有的单位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的将税款的过渡与经费帐户混合使用,有的将预算外收人不纳入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某国税局分局长黄生虎采取向享受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校办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拉赞助、搞集资、不入帐的办法,贪污36000余元公款占为己有案就是一例。
(三)利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自古以来,老百姓交纳“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征税人拥有国家授予的执法权力。少数税务人员“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税收执法权成了其谋取私利的工具。某国税局副局长戴澍民,利用为纳税企业办理延期申报税款、个体定额核定等权力,违反规定为他人谋求利益,索取和收受钱财27000余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失职渎职过失犯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己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如某国税局马坝分局稽查所所长胡德缜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却为其掩饰,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对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如某税务稽查大队稽查员曹旭光,向某建材有限公司索贿16万元,对该公司偷税37万元的问题不予查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形而规定一个罪名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发票的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税务部门对此三项工作部有严格的规定,然而有的税务人员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而走上一条犯罪的不归路。如某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宋新生违规为该市某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使国家损失税收2691万多元,同时滥用职权,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发票的出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四百零五条专门规定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上述三类案件规定于我国新刑法的渎职犯罪章节中,作为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务必引起税务机关人员的警惕。
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首先,一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物欲横流”的考验,把人生价值与商品混为一谈,迷恋物欲私利,这是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资本主义不良思潮也难免泥沙俱下涌入国门,我们的干部队伍面临着改革开放和执政的双重考验。少数税务干部经受不住考验,接受了“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为物欲所惑,为私利所动,致使人生航向发生了偏离,终被人民所唾弃。有的人也心存侥幸心理,自认为捞钱干坏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把手伸向了不该伸的地方。其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胡长清、成克杰等一个个贪官污吏命丧黄泉,这一切不正昭示着党中央反腐倡廉、除恶务尽的决心和力度。奉劝那些有邪念的人,趁早打消邪念,法网恢恢,终究是会疏而不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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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珍惜岗位,奖褒敬业,保障与激励相结合,从“不能为”进而“不必为”
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的同时,要启发大家大家算好“四笔帐”: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政治帐、经济帐、人生帐、家庭帐,在完善规范“两权”行使措施时,必须使大家明白“人该如何做,权该如何用,法该如何执”的道理。同时,还需加大保障税务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工作所应该具备的各项物质基础的力度,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引导大家自觉地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对于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奖励、升迁,遇到困难时,组织上要及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想方设法解决困难,让税务工作人员觉得组织是一个温暖的家,这样才会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只要我们坚持与时俱进,以法治税,以人为本,以德养廉,积极探索税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办法,就会减少职务犯罪,使税收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