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见图1)。其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改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交通局、卫生局、科技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外办、扶贫办、市供电局、市电信局、咸阳火车站、咸阳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咸阳市支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3.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市民政局。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分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部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市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市广播电视电影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处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市外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市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扶贫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供电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咸阳火车站。负责运送救灾物资、设备,协调、组织修复损毁铁路,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咸阳军分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咸阳市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以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救灾应急联系。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预算安排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市、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市、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

4.2.2每年入汛前,市、县两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各级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各级卫生和工交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市、县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随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市县(区)、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市区)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上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局上报,市级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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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