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到2007年年底,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标本兼治。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
(二)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
(三)协调配合。各部门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职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部门工作职责。
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公安局负责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畜牧局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卫生局负责制订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监局负责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监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二)企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动物检疫监督所处理。肉食品加工、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
组长:*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商务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畜牧局副局长
*县质监局副局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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