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心得体会

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xxxx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经过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现将文件印发各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

xxxx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xxxx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完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发生事故和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责任追究,培育严肃的责任追究文化,根据《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二)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违规行为视同结果责任追究的原则;

(四)隐患治理和事故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五)组织和经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六)分级实施、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xxxx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按《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组织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停职检查、试岗(或调离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按xxxx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第六条组织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两类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组织责任追究按“就高”原则执行,经济责任追究按累计数额执行;由于同一事故(事件)造成的情形,按“就高”并“从重”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事件)、问题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事故(事件)或同一性质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

(三)组织、参与或者指示他人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有关证据,欺骗或阻扰事故(事件)调查的;

(四)发生事故(事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

(五)在调查处理事故(事件)、问题过程中不主动分析原因、逃避责任、推诿扯皮的;

(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未落实而造成事故(事件)的;

(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的;

(二)主动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工作,讲真话,客观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效推动事故(事件)妥善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除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质量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日常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产品检验验收等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隐患问题之一的,扣减部门主管、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0%~100%。

(一)在过程质量控制中,未按工艺要求执行;

(二)在科研、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的,若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三)对质量专项检查提出问题整改不力;

(四)未按规定提交或实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试验与验收;

(五)未按程序和权限规定处理不合格品;

(六)未按规定反馈、传递、处理内、外部质量信息,未对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市场调查信息建档、分析、归零;

(七)违反公司质量管理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泸州北方公司质量专项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隐患问题之一的,扣减部门主管、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由此造成后果的予以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降职或免职。

(一)未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定期检查实施结果,或责任制未层层落实;

(二)未按规定履行技术状态更改程序,擅自改变技术、工艺状态;

(三)未完整识别和确定产品要求,未对设计输入完整分解,或设计输出不满足设计输入要求;

(四)未按规定对设计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

(五)工艺文件规定不完整,工艺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要求不明确、不具操作性,或未按工艺要求执行;

(六)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测试设备实施校准或检定(验证),或者检定不合格仍在使用以及未按规定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确认和再确认;

(七)试验项目策划不完整,或未按策划的试验项目、试验条件进行试验;

(八)未按采购过程控制程序要求擅自进行关重器材物资采购,或外购、外协产品未经检验而投入使用;

(九)发生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越权处理、或不如实反映情况;

(十)严重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和泸州北方公司质量专项检查要求整改事项未落实或重复发生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5%~30%。,

第十三条在质量体系/产品认证工作中出现中止检查情形或未通过认证,以及未通过规定要求的认证而承担相应产品研制、生产、销售、试验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5%~30%。

第十四条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公司被泸州北方公司执行质量索赔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5%~30%。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篡改产品质量信息,或将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投放市场,或擅自使用不合格外购外协产品投入生产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5%~50%。

第十六条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一)影响产品研制、试验、交付合同进度的,根据拖延时间和造成的影响,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5%~50%;

(二)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按照经济损失金额予以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5%~20%;

2、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记大过,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5%~40%;

3、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800万元(含)以上,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5%~60%;

(三)质量问题解决处理过程中,组织管理工作不力或相互推诿、推卸责任,不主动查找自身原因,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45%~100%.第十七条在产品交付、用户使用、售后技术服务或行业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批次拒收、退货、终止或取消后续合同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5%~50%;

(二)在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活动中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5%~50%;

(三)因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记过、记大过或调离岗位,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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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查处通报等情形,交公司按相关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