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就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是全社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根本前提,是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第二条建立机构,健全组织。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各企业要从厂部到车间、班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三条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加强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七条增强安全意识,强化监管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协调,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企业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一律取消明星企业入评、企业主要负责人先进个人入评、市级技术创新资金等申请资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强化行政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教育与处罚并举。各级各部门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整改措施、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监管与规范同步。各级各部门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着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治标与治本结合。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行矿山、机械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结合起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从而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本质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第九条本规定自**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