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牛乳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鲜牛乳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奶牛生产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格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卫生部颁布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鲜牛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质量检测机构)本市生鲜牛乳质量检验由*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二章生鲜牛乳质量

第七条(质量标准)

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规定。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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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鲜牛乳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收购价格政策)

生鲜牛乳收购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乳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确定并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