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第二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职业(工种)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正常运行。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现场督考报告。

第五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

(三)考评人员的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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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