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
[摘要]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工业得到了显效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环境检测是保护环境质量的重要方式,可以给环境管理提供参考。本文主要探讨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措施,希望可以给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
doi:
10.3969/j.issn.1673-0194.2016.10.134
[中图分类号]x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02
环境监测工作主要针对环境监测、污染监控、企业评估和验收监理等工作。在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影响下,环境监测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发展项目之一。各地政府纷纷发动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监测中,提高了环境保护防护和处理水平。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项内容,是提升工作效率、完善环境质量管理的主要方法。只有协调好环境变化和经济生产之间的关系,才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1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众多人士的关注。虽然国家和政府已经实施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但由于各项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各种监测质量问题,对政府决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了严重影响,降低国家公信力。当前环境质量检测管理的重点是实现系统的全面协调,主要借助一些计算或实验室方法对环境质量进行控制。因此,必须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可以从系统和全面协调做起,将先进技术手段应用到环境指导和监测工作中,提高监测的准确度,反映出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帮助政府更好地进行决策。
随着社会发展形式的转变,新技术应用越来越多,导致社会各界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要求,监测范围和项目也不断扩展,很多新型的检测系统和方法开始广泛应用到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中,监测人员的队伍也不断壮大,给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造成了很大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环境检测技术得到了空前发展,如何优化人员结构,发挥新技术和设备的效果,成为当前环境监测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
2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
环境监测管理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对人们生活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具有很大作用。分析发现,环境监测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动态性。环境质量监测是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变不断变化。只有不断提升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变化的适应度,才能更好地调整监测项目,实现监测管理目标,提升环境质量监测水平。第二,目标性。实施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加速环境管理工作的进展,保证监测数据具有现实意义,能够反映环境变化趋势,进而使相关人员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保护防护。第三,整体性。由于环境质量监测涉及范围较广,所以不仅要进行样本采集、数据处理、布点、试点监测等内容,还要实现各项内容的有机结合,形成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整体性,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第四,层次性特点。环境质量监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分层次进展,按照管理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特定目标监测管理、研究性监测管理等,进行监测时,必须在分析环境污染状况和了解环境变化趋势的前提下,按照监测重点划分,合理监测环境污染,最后分析环境污染对人们的危害,保证环境质量监测的完整性。
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3.1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不健全
虽然现在很多环境监测部门都已经根据环境监测内容,制定了监测管理体系,但由于体系建立不健全,导致很多环境监测单位都将监测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监测方面,而忽视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和物力,还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很多监测单位认为进行环境监测没有必要,会增加监测成本,导致监测机构质量管理投入资金严重不足,不能将环境监测管理贯穿到环境监测的各项流程中,影响了环境监测的效果,导致其信息缺乏代表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3.2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监测人员是进行环境监测的主体,直接决定环境监测的效果,而且监测工作人员也是环境质量管理中的一部分。由于环境监测工作资金投入不足,很多监测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经常应付了事,影响环境监测效果。除此之外,很多监测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在监测时,专业技术操作不熟练,导致监测结果、准确率不高。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很多新型监测设备应运而生,由于人员能力有限,很多监测人员依然采用传统的监测仪器操作,新设备运行状况非常差,新设备的不正确使用或不使用严重影响了监测工作的进展,同时还有可能产生安全事故。
3.3监测能力差距较大
近几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给各个城市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由于很多监测设备和技术在环境治理方面存在严重差距,加之很多监测设备较落后,不符合现在的监测需求,监测结果存在很大偏差,影响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3.4质量管理技术与监测水平不匹配
随着现代化的实施,很多监测设备、监测技术、监测能力发生了巨大变化,监测深度得到了明显改变。但从质量管理技术的现状来看,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仅重视对实验数据结果的分析,现场测试、采样等环境监测没有发生变化,不能做好测试环境的管理。除此之外,质量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经常采用数据比对、平行样等方式进行测试。质量管理技术和检测水平不一致,影响了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展开。
3.5监测布点不精确
监测布点是环境质量监测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必须保证其准确性。但从当前环境质量监测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监测布点环境、位置等影响,布点人员不能精确选择监测点。为保证监测任务的完成,很多布点人员直接选择邻近位置作为布点,影响了监测结果的精确性,无法正确反映环境变化状况。
4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措施
4.1提高环境测试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参考国家对环境监测人员的要求,同时学习国外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升管理人员作业质量,减少资金浪费,提高管理效率。除此之外,应给环境监测人员建立长远目标,制定长期规划,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和综合素养,尤其要加强其职业思想和专业技能,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现环境检测质量的管理目标。
4.2完善质量监测管理体系
完善质量监测系统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进展具有很大作用,在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的作用下,环境检测工作可以向规范化进展。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监测细节,将监测体系贯穿到各个工作环节中,形成完善的质量系统。
4.3转变质量管理工作方式
首先,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思想认识,增强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加入到环境质量管理监测中。其次,引进新技术,在新技术的作用下,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必须将新技术贯穿到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两部分,实现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的协调发展。
4.4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由于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量较大,且资金比较短缺,很多监测人员在实际监测中都存在应付、抱怨状况,这不利于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展。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让其认识到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细节管理,让质量管理贯穿到监测工作的各个阶段中,提升环境质量监测水平。
4.5建立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体系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反映环境监测工作的状况,还可以给环境保护人员提供参考,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制定监测报告体系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规范性。工作人员要根据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测报告和质量报告。第二,时效性。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及时记录环境监测中的各种数据,并及时反馈环境监测数据的意见。第三,针对性。环境监测面向的是大众,必须根据人们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报道。
5结语
环境质量检测工作对环境保护具有很大作用。随着社会形式和经济发展转化的变化,环境监测人员必须从监测工作实际出发,正确认识环境监测工作对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积极克服环境监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给环境保护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我的专业水平,借助科学手段完成数据分析,给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袁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思考[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2(3).
[2]张胜祥;梅晶.对如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考[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6).
[3]张雪晶.加强基层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化工管理,2013(2).
[4]李志伟.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河南科技,2014(1).
第二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
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
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化验室。
第三条
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对厂区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化验室的监督管理。并对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管理方法,并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第七条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第八条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对化验室开展,监测考核、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化验室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化验室的职责
第十二条化验室人员经公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厂内监测、数据评价等工作。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进行校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