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系统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安全设施是对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予以防治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主要包括:
1.提升运输。提升机保护装置;托罐装置;信号闭锁装置等皮带机保护装置;防护装置;急停装置等。
2.辅助运输。绞车固定;绞车防过卷装置;轨道警示、警标;辅助行人设备的急停装置;斜巷防跑车装置;信号装置;信集闭系统等。
3.供用电。接地、过流、短路保护;防雷电装置等。
4.一通三防。反风设施;风电、瓦斯电闭锁;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避灾路线标示等。
5.防治水。防水闸门;探放水工程设施;水位观测系统;排水系统等。
16.其它安全设施。
第四条安全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依据专业属性、规模大小,按照分专业、分级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分专业原则:
1.采煤、掘进、辅助运输的安全设施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验收;
2.机电、提升、皮带运输的安全设施由机电部门组织验收;
3.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的安全设施由通防部门组织验收;
4.防治水的安全设施由地质测量部门组织验收;
5.其它的安全设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二、根据分级原则:
(一)由公司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监察部门责令其停产和使用,并按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生产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