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黄牌警告、罚款等。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干部。

第九条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队)值班人员。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接到死亡事故汇报,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

50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本部门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全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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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二条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按要求时限由本人缴公司财务。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信阳市明港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