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五篇材料]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

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

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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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八、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并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