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劳动保护,保护职工安全

第一篇:做好劳动保护,保护职工安全做好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创新完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依法维护机制,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是,采取积极有效的组织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采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从事生产劳动。

(二)劳动卫生。采取各种保证劳动卫生的技术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防止和消灭职业病及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三)劳动条件。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舒适、良好的作业环境。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劳动保护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当前工会劳动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部分企业劳动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关系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首先,工会劳动保护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广泛开展群众监督,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是在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其次,工会劳动保护的重点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抓住了劳动者这一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和中心环节,就是遵循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第三,强化企业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一些企业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机制不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网络尚需完善,发挥作用不理想,很难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因此,只有牢牢把握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给工会劳动保护带来的机遇,坚持自主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勤于完善提高才能在推进安全发展中开创工会劳动保护新局面

三、劳动保护工作的方法

目前世界各国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普遍推行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这三个对策被公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通过这三根支柱的作用,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我国现在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工作的体制一是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任务落实到生产中去二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保护监察制度,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国家劳动保护监察作用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

(二)健全劳动保护法制,完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劳动保护法制,是指国家用立法形式,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种措施加以规范化、条文化,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有了法规,一方面可使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明确自己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上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使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法律保障,更有利于为实行劳动保护监察提供法律依据。

(三)不坏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随着生产工艺的改革和技术进步,对原有的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提高劳动安全卫生装置与设施的可靠性,可以减少以至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

(四)广泛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刻认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宣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生动活泼,以提高实际效果。

(五)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也必须走在其他各项工作的前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涌现,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课题。因此,必须把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作为永恒的任务,不断予以加强。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为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开展技术监察提供科学的数据与手段。

四、存在的问题多年来

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生产任务日益繁重,生产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企业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人员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企业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职工劳动保护的认识水平跟不上企业发展的要求。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三)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跟不上企业发展的要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但是,当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极不稳定;(2)岗位不能保证,特别是各企业大力压缩定员,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

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工会在企业中还存在安置型倾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

五、解决的对策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的自觉性。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企业自身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依法维权。工会劳动保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劳动保护以依靠职工保护职工为目标;立足依法维护就是地方工会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其次,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察员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卫生检查等。

(二)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工会组织要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是向广大职工宣传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权利,在广大职工中开展以“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和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

(三)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

(四)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是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在创新上求发展;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努力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将安全生产人员与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与所要监督检查的专业不对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五)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依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生产安全专委会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

六、突出工会维权职能,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工作。工会要注重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围绕企业发展突出工会维护职能

(一)、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重点放在源头参与和维护上

(二)、要强化现场监督,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操作,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要加强舆论监督,表扬好人好事,揭露重大问题,宣传劳动保护法规

(四)、要加强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工作接轨,保证群众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要把群众性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融为—体,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搭好平台

七、明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在企业经济建设发展中,工会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

(一)、是开展群众性活动和劳动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代表广大职工人身安全健康的眼前和长远利益,保障广大职工利益不受伤害

(三)、是工会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群众监督检查活动中,坚持生产保安全、安全促生产的原则,行政承担本企业的劳动保护直接后果责任

(四)、是工会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中采取经济奖罚的行政手段,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为主的生产目的

(五)、是工会依靠职工,走群众路线,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行政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和认真执行

综上所述,工会利用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强化劳动保护工作,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为企业真正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3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管理要求或规范

4.1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4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

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

理。

4.10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关怀

4.11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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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妇科病普查活动、积极争取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政策,等等,实实在在的为女职工办一些好事、实事。

六是加大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力度

女职工组织在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业女职工的“娘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首先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步伐,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与教育,使她们尽快熟悉业务,开展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