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1231

【实施日期】

1996123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社会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生活用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监测机构是为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专业技术机构,由市节能监测中心及监测分站组成。

第六条节能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节能监测证书,方能承担节能监测工作。节能监测机构的认证办法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的节能监测计划;

(二)整理、汇总、分析节能监测数据和资料;

(三)定期向本市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节能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及用能现状和倾向性问题,并组织监测技术交流;

(四)参与制定地方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及组织有关培训等

第八条节能监测人员必须通过节能监测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证书和证章每两年复检一次。

第九条节能监测机构开展检测、评价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合理用能状况;

(二)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标准检测、评价耗能产品的生产能耗情况,并对影响产品能耗的关键工艺、设备、网络及其主要实际运行参数等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三)检查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在名牌或产品说明书上是否具有公示的能耗指标,并对公示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四)协助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进行检查与监测;

(五)检测、评价能源转换、输配及利用系统的配置与运行状况;

(六)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七)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违反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八)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督工作的需要,编制和下达节能监测计划,并由节能监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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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能耗超标加价费及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节能监测的各项收费及能耗超标加价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全市节能技改、节能宣传、培训及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费用的支出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