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座谈会讲话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2004年颁布实施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省近几年的实践看,各机构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原《规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反映出当初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偏低,导致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和对机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对处罚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安全机构装备匮乏,安全评价方法简单、技术水平低等。因此,从2007年2月开始,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专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使之适应当前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改进安全评价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加快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正确掌握新《规定》的立法内涵

原《规定》共有35条,4300字左右,新《规定》拓展为43条,6700字,并另附3个附件。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间安全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新《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从全国范围来讲,安全评价机构整体偏多,市场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不利于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国家总局下达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为:甲级资质4家、乙级资质10家以内(不含煤矿)。就目前来讲,我省现有13家评价机构,总体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平衡的,也符合总局规划要求,将不会因总量限制而需强行关闭和整合一批评价机构。

(二)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但缺乏相关行政许可依据。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国家总局与原劳动保障部协商,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08年2月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三)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并将机构资质的审核权下放一级,积极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作用。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不可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的要求;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二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并规定一级评价师按20%以上的比例配备,二级评价师按30%以上的比例配备三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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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强化自律意识。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方向,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始终把为安全生产服务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开竞争的原则,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切实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志们,我省安全生产任务繁重,安全评价责任重大。大家对此必须有深刻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落实新《规定》为契机,树立正确的服务方向,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安评工作质量,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