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残疾退伍军人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市民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优待对象范围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范围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庭、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庭、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属外省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本省籍在外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转为士官或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义务兵,一律不再享受优待;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士兵,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二、优待兑现标准和优待面

(一)对义务兵家庭实行全部优待,优待金按新《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两年)发放,对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全县统一按年人均1800元标准优待;对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全县统一按年人均3000元标准优待

(二)对农业户口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及在乡老复员军人按年人均850元标准优待

(三)对农业户口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年人均650元标准优待。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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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违规违纪受处分或不愿服役被中途退役者,三个月内因身体或政治原因被退役者,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者,不享受上述优待。

四、时间要求

各乡镇要抓紧时间落实优待评定工作,对符合享受优待的人员情况及时予以张榜公布,优待证发放到户,并将优待通知书寄到部队,优待花名册于8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优待兑现工作在年底之前要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