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的重要举措,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及民政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的要求,现将我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

属地区常住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或个人,以户为单位发放。

二、优待金发放原则

1、发放对象入伍时户籍地必须为区居民,非区户籍地人员一律不予发放

2、发放对象必须持有《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

3、发放对象享受优待金期限为二年,从其入伍后第三年起,无论是被提拔为军官、选取为士官、上学深造还是退出现役都停止发放优待金

4、直接招收入伍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5、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6、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7、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在劳教服刑期间的,不发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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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待金的发放方式。由镇、街道组织发放到户,农村的义务兵优待金可实行银行发放。

六、增发优待金的标准

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二年服役期义务兵,凭部队立功受奖喜报(证书)根据奖励等级按比例增发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