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役申请书
义务兵退役安置最新政策问答
主持人的话:
义务兵退役安置一直是广大军人读者来信询问的热门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义务兵退役安置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为便于广大军人读者准确了解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我们针对来信中提出的各种具体问题,依据国家现行规定,编写了一组综合政策问答,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问。我是一名退役义务兵,入伍时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家人将我的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请问我能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答:你提的这个问题有一定代表性。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形大致有:户籍地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等原因,出现就地集体农转非;家属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而出现部分家庭成员或全家农转非,等等。对于这种因户籍性质变动而出现的待遇调整要求,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研。随着国家退役安置改革的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退役安置是改革的大方向。但在新的安置改革方案出台之前,目前还只能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由各地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妥善处理。有些地方对上述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范围,而有些地方对城镇和农村退役义务兵安置已渐趋一致,城乡差别很小。
问。我是一名刚刚服役的义务兵,入伍前是“非农”户口。因为当时征兵“非农”名额太少,我就以农业户口参军。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享受优待安置。
答。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这种情况属于“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享受优待安置政策。
自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国家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优待安置证》发放到有关士兵家长手中,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但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问。家居农村的退役义务兵应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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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答。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问。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