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12月上旬,各地要举办集中宣传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伤保险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生产、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报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危害,从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宣传动员全社会关注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搞好宣传,并注意了解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反映,及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宣传贯彻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本届政府成立不久就发布《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条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尽管国家和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工伤职工工作、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工伤保险通过基金的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甚至导致破产,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

(四)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工伤保险可以促进职业安全,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责任,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和改革目标

(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在此基础上,原劳动部于1996年按照《劳动法》的要求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沿用40多年的工伤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

(二)通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了工伤待遇标准,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受到了参保单位的欢迎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四是探索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办法,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

(三)实践证明,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总体效果是好的。截止2003年10月,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4400多万人。

(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三、《条例》体现的主要原则

《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为了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条例》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和供养亲属的权益。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政策框架,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使《条例》更加切合各地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人单位只有按照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要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条例》对原已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均未降低,并对工伤认定范围和待遇作了进一步规范,以保证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二)举报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三)举报监督的权利

(四)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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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律依据,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将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满腔热情,脚踏实地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当前,要切实搞好学习和宣传工作;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订配套措施办法;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基础工作,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

(三)《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同时也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相关行政行为具有时效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调,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条例》顺利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