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免税通知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第二篇:自谋职业协议书订立协议双方:
XX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XX县XX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第九段(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了原XX县XX镇XX村5社(现XX社区居委会第九段)的土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乙方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经乙方所在村、社(居委会)、XX办事处同意,劳动部门审核,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活来源,能够自行谋取职业,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就业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元正(15600.00元)。
二、乙方领取就业安置费用,其就业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由乙方自行解决,从此后乙方的生活费用、伤、病、残、亡等一切事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新的任何要求,如乙方再次提出新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五、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开发区管委会二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XX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XX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第9段(签名)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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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993]54号)第5条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
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但是,我们还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现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目前,我国现役军人在义务兵役期届满以后,一般应由所在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军转办共同为转业转移安置就业提供工作岗位,即转移安置就业。但是由于就业岗位有限,近年来国家还采用一种自谋职业、提供补偿的方式,提倡转业军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本案中,李俊的情况就属于后者。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对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所以,李俊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2007年1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