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得到救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市贫困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困难得到及时救助。

(二)工作目标。20**年选取6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进行试点,并从中选取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全省示范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试点县(市、区)要在20**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10月底前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其他县(市、区)要在20**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困难。

2、分类救助,区别对待。城市医疗救助要从城市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多方筹资,形式多样。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和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二、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一是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二是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三是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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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要尽快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并制定定点医院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按时组织实施运作。已经开展城市医疗救助的县(市、区)要继续抓好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工作。20**年底,各试点县(市、区)要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各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