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精神,帮助患大病的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基本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省23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普遍实施城市医疗救助,争取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重大疾病。
(四)实事求是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救助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为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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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严禁分指标和平均分配的做法,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身上。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要抓紧做好城市医疗救助的调研工作,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编制好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城市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