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构建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卫生强市战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35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和建设卫生强市的战略部署,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实施渔农民健康工程和城乡社区健康促进工程的基础性平台,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和服务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增进居民整体健康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预防为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使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型城市化进程、新渔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以“户户拥有社区责任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目标,争取到2008年,初步建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筹资渠道畅通、政策保障合理、人员全员聘任、考核监督有力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覆盖全市所有城市社区和渔农村新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同时完善渔农民流动医院和巡回医疗服务机制,作为服务体系的有效补充,为悬水小岛群众提供服务。
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建制乡镇应由政府举办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20**年内,在全市建成15。20分钟的社区卫生服务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由乡镇卫生院(分院)转型改造设置。也可由市、县(区)级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必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对于新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逐步加以补充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二)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逐步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的要求,由县(区)政府提出建设和改造方案,在20**年底前予以解决,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过渡到2010年,逐步达到标准。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产权属于乡镇(街道)的一律免收租金,产权不属乡镇(街道),租金由县(区)、乡镇(街道)共同分担。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到2010年,规范化建设合格率达到100%。市政府对定海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三、加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也可根据居民健康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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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县(区)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县(区)、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年度计划,建立社区卫生工作考核制度。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和落实责任,确定一名中层干部为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员,在社区干部中明确一名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
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行业管理,严格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制订科学规范的工作标准,组织实施评价和考核,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促进规范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建和改建城镇居民居住区时,必需把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标准予以规划配套。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制定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的医保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核定岗位编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人员待遇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引导优秀卫技人员到社区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支持开展帮困助医。价格管理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协助卫生部门建立药品采购供应渠道,保证药品质量。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全科医学学历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培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计生部门和残联等组织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平台,给予必要投入,共同促进计生指导、残疾康复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