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意见

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常熟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并依法分担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医疗事故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实施范围

市、镇公有(集体)医疗机构统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对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四、保险人

提供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并经市卫生局组织议标采纳的保险公司为本市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保险人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与投保医疗机构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医疗风险的防范工作。

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等做好本机构医疗风险的防范工作,并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六、建立医疗纠纷专业调查处理机构

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成立“常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全市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同时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业务。“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由医学、法学和保险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处理的日常工作。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接待、调查、处理全市医疗纠纷;

(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三)为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险”提供理赔依据;

(四)开展医疗纠纷防范指导

八、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原则;

(二)坚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担医疗风险原则;

(三)坚持投保“做大”和经营“微利”原则;

(四)坚持体现防范和激励机制的年度保费灵活调整原则;

(五)坚持向中医、非手术科室和基层医疗机构优惠倾斜原则

九、保险费的负担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统一按年缴纳。其中,医疗机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务人员保险费原则上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得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十、理赔项目

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具体理赔项目有:

(一)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的经济赔偿;

(二)减少损失、消除损害影响的诊疗费用;

(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医疗纠纷支付的诉讼、律师、咨询和鉴定等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每次医疗纠纷每例赔偿限额的10%;

(四)协议规定的医疗意外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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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应当按月汇总医疗纠纷处理、事故认定和理赔情况,并向市卫生局通报。

二十、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