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意见

各区县卫生局、档案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各局属单位:

现将卫生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档案管理是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业和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并保证必要的档案工作经费、存放场地、设备设施等;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对档案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要依据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各类档案整理规则和质量标准。完善医疗、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档案管理规范,加强卫生专业档案管理。

三、加强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管理

重大医学科学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归档工作应与项目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要参与归档文件材料的检查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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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市档案局

年一月九日